12 July 2023
傳統上,許多企業基於不同原因,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塞席爾等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投資控股公司。然而,隨著近年來公司和稅務管治的全球發展,包括經濟實質規則、全球在BEPS 2.0 (國際稅務改革方案,應對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的行為)下的最低稅率15% 的要求等,傳統架構已不能達到預期的商業目標或效果。此外,隨著共同報告準則的實施,這些海外公司在運營中可能會遇到實際問題,例如在。開設銀行帳戶的難度會增加。
有鑑於此,為了吸引更多投資進入香港,政府就在香港推行公司遷冊制度的進行徵詢,建議引入公司遷冊制度,為非香港公司提供更簡單和有效的遷冊機制。
在擬議制度下:
- 申請遷冊的公司毋須通過經濟實質測試。
- 公司在完成遷冊程式後得以保留其身分, 即不會在遷冊過程中產生新的法律實體。遷冊來港的公司會與其他在香港成立的同類型公司一樣,擁有相同權利和承擔相同 義務,並須如其他公司般遵從《公司條例》的相關規定。
- 遷冊程式不會對公司的財產、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至相關合約和法律程式造 成影響。遷冊程式也不影響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
- 公司註冊處處長管理和審批公司遷冊申請個案。在審批遷冊申請時,會考慮非香港公司在原來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的法律下所屬的公司類別、公司的信譽、對公司成員和債權人的保障、償付能力等。
- 公司獲發遷冊證明書後,須在60日內撤銷其在原來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的註冊, 並須提供相關證明,以完成遷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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