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将推行公司迁册制度

12 July 2023

传统上,许多企业基于不同原因,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投资控股公司。然而,随着近年来公司和税务管治的全球发展,包括经济实质规则、全球在BEPS 2.0 (国际税务改革方案,应对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的行为)下的最低税率15% 的要求等,传统架构已不能达到预期的商业目标或效果。此外,随着共同报告准则的实施,这些海外公司在运营中可能会遇到实际问题,例如在。开设银行账户的难度会增加。

有鉴于此,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进入香港,政府就在香港推行公司迁册制度的进行征询,建议引入公司迁册制度,为非香港公司提供更简单和有效的迁册机制。

在拟议制度下:

  • 申请迁册的公司毋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
  • 公司在完成迁册程序后得以保留其身分, 即不会在迁册过程中产生新的法律实体。迁册来港的公司会与其他在香港成立的同类型公司一样,拥有相同权利和承担相同 义务,并须如其他公司般遵从《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
  • 迁册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至相关合约和法律程序造 成影响。迁册程序也不影响公司在原有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
  • 公司注册处处长管理和审批公司迁册申请个案。在审批迁册申请时,会考虑非香港公司在原来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法律下所属的公司类别、公司的信誉、对公司成员和债权人的保障、偿付能力等。
  • 公司获发迁册证明书后,须在60日内撤销其在原来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注册, 并须提供相关证明,以完成迁册程序。

如果需要任何协助,欢迎电邮至amie.cheung@lccpa.com.hk 与张宝筠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