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Feb 2024
香港目前不会就属资本性质的收益征税。因此,就处置股权权益所得的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益或利润,如属资本性质,便无须课缴利得税。税务局采用「营业标记」的方法,以判定本地处置收益的性质。随着处置股权权益的本地收益之税务明确性优化计划(「计划」)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若投资者实体在处置某项股权权益的日期前的连续24个月期间一直持有获投资实体的若干股权权益,而该期间内一直持有的股权权益占获投资实体全部股权权益的至少15%,并符合某些订立的条件,则投资者实体的收益会被视为资本性质而无须课税。这可使投资者实体无须根据「营业标记」的方法,评估有关收益是否需要课税。
计划之重点
具资格投资者实体和获投资实体 | • 必须为法人(不包括自然人)或拟备独立财务账目的安排(例如:合伙、信托和基金)。
• 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实体,不论该投资者实体是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注册或成立,是上市或非上市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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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资格股权权益 | • 适用于处置不同形式的股权权益(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和合伙权益)所产生的本地收益,前提是有关权益附有与获投资实体的利润、资本或储备相关的权利,并且从获投资实体的角度来看,该权益在适用的会计原则下被视为股权。 | ||||||
股权持有条件 | • 投资者实体在紧接处置该项股权权益的日期前的连续24个月期间(「参考期间」)一直持有该项股权权益;及
• 投资者实体持有的有关该获投资实体至少15%的股权权益(「合资格权益」)。 • 容许以集团为基础计算合资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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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处置股权权益 | • 按先进先出的基础判定某项处置是否符合股权持有条件。
• 在处置每批权益后,其股权持有百分比可能降至低于15%的门坎,以至其后处置的余下长持权益(「长持剩余」)不能符合股权持有条件。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计划就股权持有条件设立例外情况。必须符合下述情况: (1) 在处置该批长持剩余前,投资者实体持有该获投资实体的若干股权权益,其中部分股权权益已被投资者实体处置(「较早处置」); (2) 较早处置所产生的本地处置收益在符合股权持有条件的基础上被视为符合计划的资格,且该批长持剩余构成相关合资格权益的一部分;及 (3) 该批长持剩余的处置在较早处置后的24个月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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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除 | • 豁除投资者实体
– 不适用于身分是保险人的投资者实体所处置的任何股权权益。如本身不属按相关条文课缴利得税的实体(例如:保险人的子公司),则不会被豁除在计划之外。 • 豁除股权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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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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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实体可在处置股权权益的相关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内作出选择并提供所需数据。
如需更多信息,请电邮至amie.cheung@lccpa.com.hk 与张宝筠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