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Feb 2024
政府于2023年12月21日展开咨询,就全球最低税率的实施细节收集意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为应对数码化经济所带来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风险,制定了国际税务改革方案(一般称为「BEPS 2.0」)支柱二下的全球最低税率。BEPS 2.0方案的支柱二旨在针对年度综合收入达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柱二透过「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规则」两套互相配合的规则 (合称「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简称「GloBE规则」),确保这类跨国企业就在其营运的各税务管辖区所得的利润缴付至少15%的最低税。
在全球最低税率之下,如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的实际税率不足15%,其他相关税务管辖区有权就低征税的香港有关跨国企业实体征收补足税。为保障香港对该等实体的征税权,而不是把征税权让给其他税务管辖区,香港将由2025年起对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落实香港最低补足税,使该等实体的实际税率达至15%。补足税在GloBE或香港最低补足税制度下会被视为利得税。香港将会采用混合的立法方式,把《模板规则》直接纳入税务条例,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只作有限度的修改。
香港最低补足税的重点
跨国企业集团 | • 任何集团若在最终母实体所属税务管辖区以外的税务管辖区拥有一个或多个实体或常设机构,便是「跨国企业集团」。 • 任何一个不属于另一集团的一部分的独立实体若在另一税务管辖区拥有一个或多个常设机构,也算是跨国企业集团。 • 集团的成员包括纳入最终母实体综合财务报表的实体。集团亦包括因为属为出售而持有而根据会计准则不作综合汇报的实体,以及仅因为其规模或重要性而获豁免综合汇报的实体。 |
成员实体 | • 属集团成员的各个实体均被视作成员实体。 • 常设机构会被视作独立成员实体,与把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实体分开看待。 |
在香港的实施 | • 香港最低补足税只适用于年度综合收入达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小型跨国企业集团和纯本地集团获豁免纳入香港最低补足税涵盖范围。 • 受涵盖的跨国企业集团不论总部设于香港还是外地,均会属香港最低补足税的实施对象。集团旗下所有香港成员实体及集团持有的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附属公司,不论最终母实体或部分持股中间母实体就它们持有多少拥有权权益,均须缴付香港最低补足税。 •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所有香港成员实体计算得出的补足税总额全数征收香港最低补足税,而不论集团的任何母实体就成员实体持有多少拥有权权益。 •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持有的合营企业的实际税率和补足税会与集团旗下其他香港成员实体分开计算。该等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附属公司的香港最低补足税会向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附属公司直接征收,而不会分配予集团旗下其他香港成员实体。 • 所有香港成员实体将共同及各别负上缴纳全额应缴补足税的法律责任。 • 容许按本地财务会计准则计算香港最低补足税。 • 采用最低额豁免: – 跨国企业集团在当前及前两个会计年度在该税务管辖区的平均GloBE所得不足1,000万欧元;及 – 跨国企业集团同期在该税务管辖区的平均GloBE所得或亏损,是录得亏损或所得不足100万欧元。 如采用最低额豁免,处于该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的补足税须当作零 (即有关的跨国企业集团无须就其处于该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计算实际税率)。 • 向处于起步阶段的国际活动提供这类豁免,但实施对象只限于母实体无须就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实施合资格收入纳入规则的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跨国企业集团按年获得此宽免,直至其纳入GloBE规则涵盖范围满5年为止。 • 跨国企业集团的国际活动处于起步阶段,是指集团只在不多于六个税务管辖区有成员实体,而处于参考税务管辖区以外所有税务管辖区的全部成员实体所持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合计不超过5,000万欧元。 |
香港居民实体 | • 该实体是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而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 • 香港居民实体的定义会追溯至由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
提交补足税报税表 | •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无论总部设于香港还是外地,也可指定由一个香港成员实体(「指定本地实体」)提交补足税报税表,从而免除其集团所有其他香港成员实体的交表责任。 • 须在申报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15个月内提交。 |
提交补足税通知 | • 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无论总部设于香港还是外地,也可委任一个指定本地实体负责提交补足税通知,从而免除其他香港成员实体的提交通知责任。 • 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 |
罚则 | • 一经定罪,交表实体可处以第5级罚款(即5万港元),而法庭可命令该实体在指明的时间内提交补足税报税表或补足税通知。若违例情况在定罪后持续,交表实体在罪行持续的每一日会被另处罚款500港元。此外,如交表实体没有遵从法庭命令,即属违例,一经定罪,可处以第6级罚款(即10万港元)。 |
全球最低税率(即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规则)及香港最低补足将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起生效。
如需更多信息,请电邮至amie.cheung@lccpa.com.hk 与张宝筠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