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呈交利得稅報稅表的罰則

6 May 2021

我們最近注意到,稅務局針對逾期通知應課稅利潤採取的懲罰行動有所增加,此通訊旨在提醒我們的客戶其應納稅義務和延遲通知的後果。隨著稅局在採取罰款行動方面愈趨積極主動,了解和遵守稅局有關通知公司應評稅利潤及呈交利得稅報稅表的要求非常重要,從而避免稅局採取任何不愉快的罰款行動。

納稅人責任

稅局按慣例不會每年向法團發出利得稅報稅表。但是,請註意,即使貴公司沒有收到利得稅報稅表,妳仍須:

倘貴公司開始或重新開始賺取(在抵銷任何承前虧損前)應評稅利潤,在有關會計年度結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局。如未能遵守該規定,貴司可被罰款。

履行《公司條例》或其他法例規定將每年賬目予以審核。因此,貴公司不應留待利得稅報稅表發出後,才擬備每年的經核數賬目。

82A條評定補加稅的罰款政策

不涉及蓄意意圖逃稅的違例事項,以及不當的轉讓定價和利潤歸屬個案,在一般情況下會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以補加稅方式徵收行政罰款的方法處理。

沒有依時把應課稅事項通知局長或沒有依時呈交報稅表者,最高罰款額為應繳付稅款的三倍。一般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延遲呈交稅表時間的長短、所涉及的稅款、違犯有關事項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納稅人所採取的補救措施。

如需協助,歡迎電郵至amie.cheung@lccpa.com.hk 與張寳筠小姐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