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Sept 2023
居民身分證明書是一份由稅務局向香港居民發出的文件,用作證明其香港居民身分,以能申請享受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下的待遇(「稅收協定」)。因應國際間加強稅務合作和營商環境的不斷變化,稅務局重新審視了對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的處理方法。自2023年6月12日起,稅務局將按照經調整的程序,根據相關的「稅收協議」中“香港居民”的明確定義,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
對於大多數香港簽署的稅收協議,“香港稅收居民”的定義包括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和根據香港法律組成的其他團體。香港與日本簽署的稅收協議是唯一的例外,根據該協議,“香港稅收居民”被定義為在香港設有主要管理及控製場所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
按照以往的行政操作,稅務局只會向“與香港有足夠經濟聯系”的香港居民發出居民身分證明書。但根據調整後的審批方法,申請人的需要提供的信息大幅減少。在香港註冊或成立的實體應能夠在無需評估其在香港的經濟實質或提供其架構和業務活動的詳情情況下,獲得稅務局簽發居民身分證明書。顯然,稅務局審批方法的改變將減輕申請人的合規負擔。
下列是經修訂的申請表格:
協定/安排伙伴 | 公司/合伙/信托/團体 | 個人 |
中國内地 | IR1313A (06/2023) | IR1314A (06/2023) |
其他税務管轄區 | IR1313B (06/2023) | IR1314B (06/2023) |
值得註意的是稅務局同時把現行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避免雙重徵稅協議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議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相關的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的行政便利措施納入正式程序內。因此,居民身分證明書可以捆綁申請,當:
- 對中國內地實體的投資是通過多層次控股結構進行;和
- 直接擁有內地投資的香港實體本身不符合股息收入受益所有人資格,但上層實體符合資格。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電郵至amie.cheung@lccpa.com.hk 與張寶筠小姐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