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Feb 2024
香港目前不會就屬資本性質的收益徵税。因此,就處置股權權益所得的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益或利潤,如屬資本性質,便無須課繳利得税。稅務局採用「營業標記」的方法,以判定本地處置收益的性質。隨著處置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之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計劃」)於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若投資者實體在處置某項股權權益的日期前的連續24個月期間一直持有獲投資實體的若干股權權益,而該期間內一直持有的股權權益佔獲投資實體全部股權權益的至少15%,並符合某些訂立的條件,則投資者實體的收益會被視為資本性質而無須課稅。這可使投資者實體無須根據「營業標記」的方法,評估有關收益是否需要課稅。
計劃之重點
具資格投資者實體和獲投資實體 | • 必須為法人(不包括自然人)或擬備獨立財務帳目的安排(例如:合夥、信託和基金)。
• 適用於所有投資者實體,不論該投資者實體是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註冊或成立,是上市或非上市實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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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資格股權權益 | • 適用於處置不同形式的股權權益(例如:普通股、優先股和合夥權益)所產生的本地收益,前提是有關權益附有與獲投資實體的利潤、資本或儲備相關的權利,並且從獲投資實體的角度來看,該權益在適用的會計原則下被視為股權。 | ||||||
股權持有條件 | • 投資者實體在緊接處置該項股權權益的日期前的連續24個月期間(「參考期間」)一直持有該項股權權益;及
• 投資者實體持有的有關該獲投資實體至少15%的股權權益(「合資格權益」)。 • 容許以集團為基礎計算合資格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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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處置股權權益 | • 按先進先出的基礎判定某項處置是否符合股權持有條件。
• 在處置每批權益後,其股權持有百分比可能降至低於15%的門檻,以至其後處置的餘下長持權益(「長持剩餘」)不能符合股權持有條件。為了應對這種情況,計劃就股權持有條件設立例外情況。必須符合下述情況: (1) 在處置該批長持剩餘前,投資者實體持有該獲投資實體的若干股權權益,其中部分股權權益已被投資者實體處置(「較早處置」); (2) 較早處置所產生的本地處置收益在符合股權持有條件的基礎上被視為符合計劃的資格,且該批長持剩餘構成相關合資格權益的一部分;及 (3) 該批長持剩餘的處置在較早處置後的24個月內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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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除 | • 豁除投資者實體
– 不適用於身分是保險人的投資者實體所處置的任何股權權益。如本身不屬按相關條文課繳利得税的實體(例如:保險人的子公司),則不會被豁除在計劃之外。 • 豁除股權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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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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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實體可在處置股權權益的相關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內作出選擇並提供所需資料。
如需更多資訊,請電郵至amie.cheung@lccpa.com.hk 與張寶筠小姐聯絡。